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企业或多或少承担了一定的债务,只要找到有意义地承担债务的购买方,企业就可以转让,债务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收购控股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用现金或股票买断另一个企业的产权或举债取得另一个企业的产权,从而实现对另一个企业资产的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吸收合并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发生变化,因此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合并方承担。但企业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的,由合并方承担债务责任,合并方可以向被合并企业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债务的,由合并方承担债务责任;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承担债务责任,被合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型并购,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进行资产合并,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实现两个企业之间资产合并的行为。在新设企业合并中,原企业的债务随着企业资产重组而发生变化,应由新设被合并的企业法人承担。
所谓收购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的收购控股的行为。被控制企业的原债务留在被控制企业的,由被控制企业自行承担;但是,被控制企业因被控制企业的资本退出而无力偿还债务的,控股企业应当对被控制企业的原债务承担责任受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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