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抑郁症能离婚,可以使用如下方法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抑郁症不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患有抑郁症而起诉离婚的,一般不准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
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基层(区、县、县级市级别)、中级(地级市、自治州级别)、高级(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别)和最高(国家级)人民法院。
正常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地。也就是说如果你要起诉对方离婚,要去被告的户口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不包括被告在外地住院治疗的情况),该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若能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像居住证(暂住证)、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由人社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等,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没有,只能去被告户籍地起诉;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在一些人口净流入强省,北上广、江浙地区,很多夫妻可能在这工作很多年了,一开始可能办了居住证,居住证一年一续,续期要求也不严,后来虽然一直在此居住,但没有续期;一方想起诉离婚,但居住证已过期,也开不出居住证明,原告往往就得回被告老家户籍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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