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在超诈骗一案
时间:2023-06-11 09:40:34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在超,男,1969年5月4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在超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冯在超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冯在超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革新、韩锦宏,被告人冯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卫辉市商业局进行竞争上岗期间,时任该局下属单位的卫辉市食品公司经理王××为了留任经理职务与其妻焦××找到时任卫辉市委组织部电教室副主任的被告人冯在超,冯愿意帮忙便提出给卫辉市商业局局长李××送礼。200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冯在超给李××打电话后得知李在新乡市黄河宾馆时,便与焦××乘坐面包车来到黄河宾馆门前,焦××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冯在超让送给李××,冯下车后遂将其中的1万元装到自己兜内占为己有,另1万元在宾馆内送给李××遭拒绝,后冯在超对焦××谎称2万元钱已送给李××,并将2万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焦××的陈述证实给被告人现金2万元送礼的事实与证人孔××的证言及被告人冯在超的供述相一致,证人王××、范××的证言证实焦××向其二人各借款1万元的事实,证人董××证言证实其替焦××到冯在超家要款2万元未果的事实,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冯在超送给其钱时被拒绝的事实,另有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即不是利用职务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亦非他人主动给予其本人,而是在事主明确表示送与他人的情况下,采用谎称他人收受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在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在超非法所得2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静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冯在超诈骗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冯在超诈骗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