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两个地区的标准,即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在这些地区的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不同地区的起点也有所不同,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在广东省,盗窃案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在这些地区的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4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广 州 、 深 圳 等 城 市 盗 窃 案 立 案 标 准
广州、深圳等城市盗窃案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广州、深圳等城市盗窃案的立案标准如下: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构成盗窃罪,会被立案侦查。
2.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以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被立案侦查。
3. 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盗窃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将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广州、深圳等城市盗窃案的立案标准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的。如果被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较高,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会被立案侦查。如果被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将会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广东省,盗窃案的立案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而在其他地区,如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被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较高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应及时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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