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不过不少市民并不知道空置房物业费的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物业也不会主动告知,除非业主主动申请,才能享受折扣。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房屋交付后,物业服务公司如提供了服务,无论你的房屋是否空置,均需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公司另有约定除外。
此外,因物业服务产生的能耗费用,属于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
相关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不重复表述。
在办法中拟增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的内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关规定,在办法中拟增加下述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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