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转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手续、转让人无权处分、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如基于登记的动产物权或基于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具有善意的人,是指那些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在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 意 第 三 人 应 满 足 哪 些 要 件 ?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种法律关系中,不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具有利益关系,并且其利益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第三人。要成为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必须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
2. 善意:善意第三人必须是出于善意,即其行为是出于诚实、合法的动机,并且没有不良的动机。
3. 不作为:善意第三人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采取合法的行为,并且不得干涉或者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合法利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并且不能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
综上所述,善意第三人必须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其行为不会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具有利益关系,并且其利益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第三人。要成为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不知情、善意、不作为、合法利益四个要件。其中,善意第三人必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手续,转让人无权处分,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善意第三人的行为不会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并且不能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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