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都愿意离婚的,可以订立书面的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寻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同样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出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将准予离婚。
为什么夫妻感情不和满二年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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