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一、施工结束后如何确定工程款
工程施工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程款项拖欠的意见
1、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工资如何保护;
2、一个项目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取利息,利息应如何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垫资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应如何处理;
6、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
7、造价鉴定应如何把握,鉴定结论是否自然可作为判决依据;
8、审计报告和结算协议发生矛盾,应以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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