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后退回补偿侦查的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案件被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对于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由检察院现行审查,然后依法作出是否向法院起诉、是否将案件退回侦查等的决定。
对于经过审查之后,发现证据不足的,一般会退回侦查。
而对于审查发现满足起诉条件的,则会作出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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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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