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离婚都需要什么证件
离婚需要证件如下: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登记流程办理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5、颁发离婚证。
二、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涉外协议离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馆登记结婚,并持有上述机构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至少有一方在中国的户籍所在地;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5、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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