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随义务与不真实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民法典》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什么叫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
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的利益,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等。
须注意,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权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三、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附随义务的形成,是基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有约定才能产生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就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合同义务扩张。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发生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会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附随义务游离于法律和合同规定之外,这就需要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去实践它。所以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民法典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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