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走私废物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
时间:2023-07-06 19:34:12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述刑罚。

本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指下列情形: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明令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具体是指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固态废物是指,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所谓的气态废物是指,一般对环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及人类生活所带来的生活废气的产生,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境外”废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废物。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指一般主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有规定,主要是违反了《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关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或者禁止、限制进口用作原料废物。

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上述废物进境;二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以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上述废物进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入境。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到侵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求熟悉走私废物犯罪法律法规,也需要熟悉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应法律法规。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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