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原件拟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辖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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