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水平。(2)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双方协商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从有资质的机构中抽签。
(3)异议处理:拆迁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5日内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评估机构解释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全文5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