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如下:
一、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旨在引起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
1、动机很卑劣,比如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多次煽动;
3、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不良的;
4、煽动群众多,煽动性大。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会被判处两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该罪的主观要件为当事人故意将他人进行送出国境,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营利,也可能出于非营利性。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策划、安排他人进行偷越国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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