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家安全的行为。
三、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羡慕国外生活方式或者个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并没有投靠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按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
2、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三、叛逆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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