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执行办法,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是指罪犯由于法定的情形,可以被允许在监狱外的场所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监外执行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的,怀孕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可以适用。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什么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前被羁押,可以折抵刑期,申请监外执行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监区集体决定并提交意见,等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上级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监外执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核程序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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