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意外事件
时间:2023-04-22 11:02:45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乙(某厂厂长)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甲的责任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本案中甲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甲将农药倒人乙的酒碗,是由于乙别说喝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的语言引起的,而且乙端碗喝药在一瞬间发生,因此,不存在甲对危害结果放任的间接故意一甲对乙的心绪不佳不了解,对其烦闷、苦随的心情一无所知,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开玩笑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特别是乙的妻子也对乙说:你喝吧。可见甲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犯罪的必备特征。

甲实施的系列行为,如将农药拿来,并倒进乙的碗中,是当众完成的,这无疑是甲同乙一种玩笑行为,这与投毒有本质的区别。乙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主动端起药喝了一口,以致中毒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因此,甲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客观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232条。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意外事件 最新知识
针对故意杀人罪与意外事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故意杀人罪与意外事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