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债权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债务人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职务:丁方(隆化县财政局):委托代理人:
鉴于: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就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该项目已于年月日竣工(或部分竣工),已经甲方、乙方、丙方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经审计、财政部门等审定的建设工程结算总价款为:万元整人民币(未评定工程价款的已完成工程,以评审后价款为准)。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万元整。
四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任何异议。基于以上所述,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四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
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万元。
第二条四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工程:
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万元整(扣除质量保修金)。甲方自愿免除放弃尚未支付工程款万元,剩余工程款万元。根据资金管理拨付程序,为保证兑付便捷,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乙方。剩余尚未支付部分以后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乙方视上级资金争取、县级预算安排及自行筹措加以解决。
第三条本协议订立后,甲方自愿免除追究乙方在前述工程项目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违约责任,放弃向乙、丙方主张与工程款支付有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投资回报、损失赔偿等追索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订立后,四方就乙方拖欠甲方工程款的结算及乙方的违约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再无其他争议。本协议作为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原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条款自行失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如因本合同约定条款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4份,四方各持1份,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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