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相关要求。
二、清远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企业依据《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类)申请表;
3、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法人身份证;
8、兽药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9、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
10、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11、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1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未在本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兼职声明;
1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14、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5、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
16、仓库场所证明。
三、清远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点
清远清城区人民二路4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清远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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