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44条规定了什么
时间:2023-04-30 15:32:58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违法建筑拆除的程序

1、城管执法部门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确定是否是违法建筑。

2、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3、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时间可以十日为限。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进行公告,并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强制执行的时间应当设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法律无特别规定)后。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在三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存在《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5、在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可以(不是必须)再次催告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的时间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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