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征地批文不合法怎么办?
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违法批准征地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国有土地征地批文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若存在违法征地行为,相关责任人都要被追责。非法批准征收土地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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