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意见相同应详细填写《快速处理单》有责方最好当场报警,便于保险公司了解详情,进行理赔。
2、《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可与交警、保险公司索要,或者在当地交管局网站上下载。完成拍摄后应尽快将车辆移至路边,随后双方可以确认责任划分。
如果意见相同,应该填写一式两份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填写清楚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电话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等信息后;
有责方最好在当场报案,因为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对方车辆情况做简单了解。而且超过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
哪些情形不适用快速理赔?
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缓城市交通。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快速理赔程序,当事人不要嫌麻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适用自行协商,不可适用快速理赔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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