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经手人与经手借款人区别
时间:2023-03-12 21:03:27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所指对象不同借款人是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而贷款人是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2、义务不同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而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一、贷款有哪些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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