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边民和毗邻国边民婚姻的限制
时间:2023-07-03 20:11:48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国边民怎么跟毗邻国边民结婚?

1、哪些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不得结婚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1)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2)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对于毗邻国边民需要:

(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对于中国边民,则需要:

(1)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3、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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