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约束。《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文即是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是基于法定的取得,而不是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转让。
虽然《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是由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属于法定取得,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而且在保险法领域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一、保险合同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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