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执行异议书(房屋腾退纠纷)
异议人张杰,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本市东西湖区号,电话832448。
因朱庆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赵玉清腾退房屋一案,现提出如下异议:
2006年6月14日,异议人发现了贵院没有公章的公告。目前,以上案件中所涉及的房屋实际上由异议人占有使用,异议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从2005年6月1日开始,约定截至2008年5月31日,且异议人向赵玉清支付了租金,所以,朱庆生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赵玉清请求赔偿不能交付房屋的损失或起诉异议人腾退房屋。如果贵院不经过审判就直接执行异议人,那不是剥夺了异议人的诉权如同犯罪嫌疑人不经过审判就被认定有罪又有什么区别呢
综上所述,贵院不应该直接执行异议人,而应该中止以上案件的执行。
此致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06.06.16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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