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禁止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冒充专利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查处。
第二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合同、标记、账册等资料;
(三)调查其他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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