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拐卖妇女案,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毛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小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阴历7月,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张小霞在汝南县和孝镇木屯附近发现一痴呆妇女,随将该痴呆妇女骗至家中。后,张小霞又伙同汝南县马乡镇的周小林将该痴呆妇女再次骗至马乡镇的任毛妮家中。由任毛妮作介绍人,三人将该痴呆妇女以800元钱卖给了马乡镇雷庄村农民祁某做妻子。案发后,经精神病医学鉴定,该痴呆妇女是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且无性保护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霞伙同被告人任毛妮、周小林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小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毛妮、周小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毛妮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的情节一般,且到案后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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