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所需鉴定由公安机关确定;事故调解所需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鉴定部分。第二,委托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对象的性质和难度,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交由或者委托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具有社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的精神病鉴定、伤残鉴定和有争议的财产损失鉴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鉴定机构,但必须全部具备资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5日内,指定或者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交通管理部分进行检查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评估。因技术原因不能在20日内完成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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