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范围
时间:2023-04-13 11:32:56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1、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例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作了规定。

3、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全文9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商业秘密 最新知识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范围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范围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