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
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权属关系、都是股东成员、可以处分股权等,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言股东都是公司生产和运营的基础,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公司进行投资来获得一定的收益。(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二、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僵局和欺压行为,公司僵局一般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激烈冲突或纠纷,不愿妥协和僵局,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有效召集,或即使可以召集也因为任何一方的提议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不能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欺压行为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压制的方式行事,导致公司财产管理或处置明显失误,危及公司存在;
2、提起诉讼的股东已经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其他救济手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的僵局或压力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用尽公司内部自力更生的救济,但仍不能解决僵局或压力问题,可以选择诉讼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当向法院提交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者协商不成的证据。原告应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可以是股东,也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三、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
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
1、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或者撤销诉讼;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的,决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3、股东会决议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拒绝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一旦分配方案通过,即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股东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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