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不是属于行政处罚
时间:2023-02-28 06:00:09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嫖娼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嫖娼处罚标准是什么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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