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然后抓住了人。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全面客观收集,取得嫌疑人犯罪或无罪、犯罪轻或犯罪重的证据资料。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进行预审,对收集、取得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验证。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按规定先立案还是先侦查
是先立案后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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