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用联营协议可以吗
不可以,租赁合同与联营协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协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替代。租赁协议与联营协议的性质完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二、租赁合同与联营合同区别
1、联营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租赁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行为,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
3、联营合同当事人间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而租赁合同当事人间是各自享受权利和各自承担义务的。
4、联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租赁合同除了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还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组织,主体范围广泛。
三、联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要注意扬长避短,根据自己在技术、资金、设备、资源以及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或劣势情况,在目的地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考查了解,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联营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应有利于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产品质量好、数量多以及技术进步快。实践中,应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横向经济联合。
根据情况采取联营形式。联营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线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是发展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民用与军工企业的联合或者是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是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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