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组织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7 19:23:38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社会组织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发起人在设立组织中的责任。发起人在申请筹建社会组织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发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发起人应当在准备期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2);不得骗取登记,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基金会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并可对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登记结果负责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骗取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筹备期间对直接责任人(3)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得按照《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非准备活动。在筹备期间,基金会不进行除筹备活动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事业单位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发起人是该组织成立的领导者,起着核心作用,但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如果出现虚假登记,发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实行认缴出资制度。但是,社会组织的贡献与企业的贡献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投资者对投资后的财产不享有任何产权;最后,公司的出资是一种投资,社会组织的出资实质上是一种捐赠,其原有财产由发起人《慈善法》第9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有必要的财产。《基金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是账户中的货币资本。《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起人的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非营利组织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他应当向民政局提交捐赠财产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和资助的创始财产。可见,发起人对财产的出资属于捐赠,出资后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基金会注册,发起人应当提交申请注册的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财产由发起人承担。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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