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定义
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产品是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产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当产品用于交换目的并且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品。如果生产某种产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自身需要,则不能称其为商品。其次,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因此,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也就拔除了房屋、桥梁,地下矿藏、野生植物和国防军工产品;而是指可以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动产,以及军转品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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