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时间:2023-06-09 16:44:20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局长令)。

二、许可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人员;

三、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填写并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申请书(具体操作可查询报检单位、报检员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

2.申请单位到受理地点向有关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6)企业声明;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3.有关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后,有关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5.初步审查合格的,由有关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7.有关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审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向每个被受理申请单位收取注册登记费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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