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诉称,其发现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某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众缘合作社)在市场上销售涉案白酒。
五粮液公司认为,被告某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据此,五粮液公司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涉案酒类产品,无条件收回市场流通的涉案产品,拆除并销毁以七粮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判令被告众缘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酒类产品并退货;判令上述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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