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怎么投诉
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由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但对案件的量刑,最终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量刑原则是什么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
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
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
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
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
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
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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