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心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贷款担保。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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