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4-26 05:20:14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并与发包方协商的可以对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对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终止解除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一般针对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是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一、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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