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一般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1、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
2、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
3、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
4、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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