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申请是否可以撤销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可以主动撤回申请,如果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的分析,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可以主动申请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补交,而申请人超过期限不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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