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可以申请破产,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意味着,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法人公司,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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