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情况侦破说明》:2018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某某来我局投案自首对其参与某某广场实施爆炸行为供认不讳。(见侦查卷一)和被告人某某的陈述(见侦查卷一2018年4月2日对某某的讯问笔录),能够认定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某某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某某有协助抓捕同案犯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对于立功不一定是发生到案后,因为刑法之所以设立立功制度,其实质根据有两点:一是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因而其再犯可能性会有所减少。二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司法结果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从而实现刑法的确证。因此,立功只需发生在犯罪之后,不必发生在到案后。因为只要在犯罪后立功,就具备上述实质要件。
二、被告人某某构成爆炸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构成爆炸罪符合其犯罪构成要件,我们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某某构成未遂。
第一,某某的行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但是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爆炸罪作为危险犯,只是将危害后果认定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将其作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所以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未遂。
第二,爆炸罪虽然是危险犯,不管是否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行为在引爆爆炸物之前想到了自身没有带火,不能继续实施爆炸行为,所以主动放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未遂特征,已着手实施的行为,因为自身意志之外,导致行为中止。
第三,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源自于未得逞,比如杀人后认为其已经死亡但被人发现抢救过来,实行未终了的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所认为的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比如引爆爆炸物时被其他人制服,在本案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未遂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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