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谈及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流程及期限,介绍人社部标准的说法就是3个15天。
人社部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
第一,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包括领取待遇的申请、衔接的申请,审核资料,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在15天内发出联系函。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也要在这15天内做出说明。
第二个15天,是在转出地的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的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的手续。
第三个15天,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之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如果有重复缴费的予以清理,把所有的办结情况办完,并告知参保人员何时开始领取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指出,中国各地信息化的条件不一样,而且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情况很复杂,总体来讲人社部要提高效率,在三个15天内办结,但是一旦出现某些情况很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来验证、比对的话,也请予以配合和谅解,总的来讲是为了大家的权益把情况搞得更清楚、更扎实,不要损害权益。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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