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信息主张权利
作为被告,依然有必要审查原告的适格性,即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信息主张权利。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可能属于其关联公司,或存在所有权人不确定的情形,若被告能发现此类问题并就此进行抗辩,就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抗辩效果。
二、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1、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而是特指“有关信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属领域”也非法律用语,对有关信息所属领域的界定将影响对“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定。一般来说,对“所属领域”的界定范围越小,越易于被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在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时,判断的标准依然是有关信息是否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审查是否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原告对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原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2)保密措施是否有效。
(3)保密措施是否有可识别性。
三、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分为五类:(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四、审查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缺乏依据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家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被告,应更加积极地进行应诉:不仅要审查原告的证据,提出抗辩,尽量降低赔偿额,还要在对方举证不能时,举证自己所获得的利益,争取减少赔偿数额。
除上述应诉要点外,被告还需关注秘密点的确定、举证责任等问题。只有如此,被告才能获得更好的抗辩效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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