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这一收费制度旨在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制 度 通 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2.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
3.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3.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4.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因此,我们必须遵守以上规定,才能保证城市垃圾处理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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