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法人代表可能涉及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看案件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一、涉黄案件立案标准
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诉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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